快遞條款


1. 貴方填寫本運單構成貴方同意本公司的下列運輸條款。
2. 本公司可以在政府機關要求下,隨時打開貴方所托運物品,以供政府機關檢查。
3. 貴方自行指定中轉商時,而中轉商運作中發生丟失、損壞、短缺等情況,由貴方或委托本公司向中轉商索賠,以中轉商賠償為准。
4. 貴方必須提供商業發票<INVOICE>和裝箱清單<PACKINGLIST>一式三份。
5. 貴方必須填寫清楚收件人的詳細地址和聯絡人及聯絡電話,否則,因此而產生的後果及額外費用由貴方負責。
6. 如運單及發票上的名稱與貨物不符,及物品實際重量與填寫的重量不符,因此而發生的罰款及所有責任由貴方負責。
7. 槍支和毒品等國家禁運品本公司一律不受理,如有發現一律移交司法機關處理;及不可在托運物品中夾帶現金、危險品等限運品。
8. 易碎品由貴方自行負責妥善包裝好,否則,如有損壞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。
9. 木箱包裝和紡織品(衣服、鞋、袋等……)的出口,貴方必須自行提供(殺毒證或茵芊證明、配額證、轉口證、產地證等……)有關出口文件,如因文件不齊或其它原因而被海關扣押,本公司一律不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,貴方並且必須支付該運費給本公司。
10. 本運單所收的運費不含收件人當地海關收取的關稅,當收件人拒付時,由貴方支付此費用,同時,由此而發生的其它費用亦由貴方自行負責。
11. 貴方所托運物品,而運費要收件人或者第三者付款時,當收件人或者第三者拒付,貴方必須支付該次運費及因此而發生的其它費用(包括退運費及倉租)給本公司。
12. 本公司對本運單的運輸期限不做任何明示或暗示之擔保。
13. 如在運送或中轉過程中發生丟失損壞、短缺等情況,貴方必須提供所有有關資料並以書面形式及時提出索賠(以發生事故15個工作日內為限,過期概不負責)並將正本送達本公司,但如果是因天災、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上述情況本公司不負責任何賠償,且在運費未付清前本公司對任何索賠無處理義務,索賠金額不可與運費相抵扣。
14. 賠償條例:貴方所托運物品自行辦理或委托本公司代辦有關保險手續,如有遺失均按保險公司賠償為准;否則,最高賠償文件每單為貳拾美元,貨物以三倍的運費賠償,但最高賠償金額為壹佰美元。
15. 雙方交接時必須在本公司的運單上簽署(貴方自行派代表簽署),完成交接工作後本運單實時生效。
16. 執行本條款時發生爭議,由雙方及時協商解決,如協商不成,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,或者在本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。